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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市场整治有法可依

1999-08-03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范又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范又)制售假劣药品危害群众生命安危和身体健康的违法活动为社会公众所深恶痛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为严厉打击这类违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管理办法将自8月1日起实施。

针对目前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流通渠道混乱、无证经营等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不得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不得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他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不得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药品;不得从非法药品市场采购药品;不得采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除国家批准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严禁开办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禁止销售中药饮片和国家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在发布上述管理办法的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发布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为规范执法监督部门的执法程序和行为,增加执法的透明度,以保证公正、公平执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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